特殊教育系《监考规则》管理制度
更新时间:2016/5/21 17:19:22访问量:(0

一、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指定考务办公室报到,做好监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如有迟到、漏监考或监考不认真者,学校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二、监考教师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号入座后,向学生宣读《考试规则》,并按《考试规则》的要求检查学生的行为,对违规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和处理。

三、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五分钟启封试卷,核准试卷份数(如有短缺,应及时向巡视员提出),无误后,再发试卷。

四、监考教师在考场内的位置应前后分开,不准在考场内读书、看报、备课或谈论其他与监考无关的话,不得擅离考场,不得增减考试时间。

五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,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停止答卷,收齐考卷,经验收无误后,学生才能离开考场。监考教师要按要求填写报告单。

六、监考教师应将考卷按要求装订整齐,复核足数签字后,交考务办。

七、凡违反本规定者,将视其情节及影响按有关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