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学生每学期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有关学科的考试、考查,如因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,提前两天持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,向系提出申请,经系主任批准方可缓考。缓考者应与补考者同样对待,只能按及格与不及格确定成绩。缓考、补考的时间及要求由系确定。
二、学生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,在指定位置坐好,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,记零分,视其原因决定是否安排补考。
三、学生进入考场时,不得携带教材、讲义、资料、纸张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(主考教师允许携带的文具、工具书除外)。
四、要求独立回答问题,对舞弊者,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,并在试卷上注明"违纪"字样,成绩按零分记载,取消其学期补考资格;情节严重者,给予纪律处分。对违纪考生,监考教师提出违纪情节说明材料,学生写出书面检查材料,一并存查。
五、有下列情况者,按违纪处理:
1、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讲义、笔记、小抄并在考试过程中抄袭;
2、偷看他人考卷或递送本人考卷、小抄;
3、替他人答卷、向他人递送本人考卷或小抄;
4、与他人交头接耳,不听监考教师的警告;
5、哄闹考场、罢考及不交考卷。
六、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,必须举手示意,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发问。
七、答完卷后,将卷纸翻扣在自己的桌面上,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与其他同学交谈、议论。
八、凡参加补考的学生,必须提前到系办理手续后方可补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