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治理教学环境,整顿教学秩序,把好考试关,对缺考、补考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以按规定参加补考。
二、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,需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,于考试前两天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,开学前按规定日期提前到校参加补考。
三、未经批准旷考者,一律取消补考资格。
四、凡是因考试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者,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后,卷面成绩只能按及格与不及格记载成绩。
五、凡是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补考手续,准时到考场参加补考。
六、不参加补考者在校期间不再组织参加补考。